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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闯红灯等处分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23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    点击量:2774    分享到:

闯红灯、违章停车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
       闯红灯、违章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违章停车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受党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闯红灯和违章停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酒后驾车、醉酒驾驶处分规则
       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酒驾处分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血液中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下,属于酒后驾车,公安机关作了行政处罚。第二种情况,血液中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第三种情况是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被判处拘役(包括适用缓刑)。我们逐一进行讨论。
一、属于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未涉刑
       液中酒精浓度在20mg/100ml--80mg/100ml之间,属于酒后驾驶不涉刑事犯罪,交警部门通常会对其作出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记12分等行政处罚。
       党纪或者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一般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监察对象的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处分。非党员监察对象的,一般可给予政务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八条一定要引用,因为有具体的量纪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处理原则或者程序证据标准等规定)。
二、涉刑,但作不起诉或者判决免刑
       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是醉驾标准,也是涉刑标准。但各地对达到醉酒标准后,作相对不起诉、免刑等又有具体标准,根据血液中的具体酒精浓度情况,检察机关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法院可能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
       党纪或者政务处分:对于涉刑的情况,党员一般会给予其党纪重处分,是监察对象的,同时会匹配政务重处分。党纪处分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一般不选撤销党内职务这一档,一般在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中选择其一。政务处分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涉刑,判处拘役(包括适用缓刑)
       因醉酒驾驶被判拘役的,包括适用缓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处分。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也应同时开除处分。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0日22时,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月18日0时,金世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茂大道与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时被松北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2月7日,松北区法院判处金世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金世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9时,王岩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金牌大道4公里200米处时被度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王岩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1日20时,魏行舸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魏行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杜国林(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6日20时,杜国林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道里区景江东路时被顾乡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杜国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省国土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宿永斌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2日18时,宿永斌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纪大道与民生路口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岭西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宿永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绥化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赵宝军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9日13时,赵宝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北辰街与新兴街交叉口时被绥化市交警支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赵凯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11日21时,赵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珠江路与红旗大街路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员张杰(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2时,张杰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南大街与红星乡路交叉口时被鸡西市鸡冠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张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李相臣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3日22时,李相臣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李相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双鸭山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恩忠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20日19时,刘恩忠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滨水东路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刘恩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双鸭山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佟小范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22日20时,佟小范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中植路中段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佟小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佳木斯市职教集团管委会主任高光晟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3日14时,高光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沃尔德路被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光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